为进一步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的总体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2020〕50号)文件精神、《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人社系统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0〕61号)文件和《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呼伦贝尔市人社系统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人社服务专员开发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1〕74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原则
城镇公益性岗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发与管理工作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旗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
鄂温克族自治旗就业服务中心计划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以公益性岗位形式招聘城镇劳动保障协理员20名。
三、应聘条件
1.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城镇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聘用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就业困难人员为申请开始之前已经完成认定工作。
2.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正在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的;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聘用的人员。
四、岗位补贴待遇
(一)城镇劳动保障协理员,聘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签订1次劳务协议。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不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0号)文件的规定,此方案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签订的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培训和聘用步骤进行。
(一)发布公告
2024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月11日至1月31日。
2、报名地点:居住地所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3、提交资料要求:应聘人员需携带毕业证书、学历验证报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到应聘岗位所在地的社区就业服务站提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部门的认定资料。
(三)资格审查
各镇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按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报至鄂温克族自治旗零工市场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合格后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一式2份,不得委托他人报名。
(四)面试及公示聘用
1、面试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拟聘用人员。
2、拟招聘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问题的不予受理。
3、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或拟招聘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招聘资格,因此而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人员的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组织岗前培训
旗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劳动保障业务岗前培训。
(六)签订劳动协议
旗就业服务中心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七)人员管理工作
旗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公益性岗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劳动保障业务指导工作及年度考核工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其他事项
1、已聘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不得出现一人多岗现象。因应聘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造成一人多岗的,取消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人社服务专员上岗资格。
2、应聘人在报名、体检过程中有作假、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立即解除合同。
3、各镇办联系方式: